課程資訊
課程名稱
可刑罰性專題研究四
SEMINAL ON CRIMINAL CULPABILITY(Ⅳ) 
開課學期
98-1 
授課對象
法律學院  法律研究所  
授課教師
黃榮堅 
課號
LAW7238 
課程識別碼
A21 M6880 
班次
 
學分
全/半年
半年 
必/選修
選修 
上課時間
星期四7,8(14:20~16:20) 
上課地點
 
備註
教室為法研2。
限碩士班以上 且 限法律學院學生(含輔系、雙修生)
總人數上限:24人 
 
課程簡介影片
 
核心能力關聯
核心能力與課程規劃關聯圖
課程大綱
為確保您我的權利,請尊重智慧財產權及不得非法影印
課程概述

在半世紀不變的台灣官場文化中,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成為這一兩年來國內刑事司法所著墨的核心。姑且不論其政治因素如何,就某一個角度而言,貪污治罪條例有機會成為刑事司法著墨的核心,並不是壞事。我們藉著實際的事件,可以有機會生動的檢視關於貪污犯罪的法律問題,包括從基本法益概念的釐清,對於各犯罪類型規範在刑法理論上正當性的懷疑,以及技術性的解釋問題。由於此一議題可以說是涵蓋刑法總則全部的基本理論問題,所以我們選為本學期討論的題目。

1. 對於貪污的社會與歷史觀察
2. 貪污治罪條例的保護法益(§1)
3. 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概念(§2)
4. 境外行賄罪(§11-2)立法理由
5. 重大貪污犯罪(§4,§5)之「重大」概念理由
6. 「職務上之行為」、「職務上之機會」(§5-1-3,§5-1-2)的認定
7. 「違背法令」(§6-1-5)的認定
8. 「獲得利益」(§6-1-4,§6-1-5)的認定
9. 「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」概念及理由(§6-1-5)
10. 包庇(§13,§14)行為人的共犯關係
11. 貪污犯罪主體(共犯)問題(§2,§3)
12. 贓物(§15)定義及洗錢防制法關係
13. 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瀆職罪章的關係
 

課程目標
在半世紀不變的台灣官場文化中,貪污治罪條例的適用成為這一兩年來國內刑事司法所著墨的核心。姑且不論其政治因素如何,就某一個角度而言,貪污治罪條例有機會成為刑事司法著墨的核心,並不是壞事。我們藉著實際的事件,可以有機會生動的檢視關於貪污犯罪的法律問題,包括從基本法益概念的釐清,對於各犯罪類型規範在刑法理論上正當性的懷疑,以及技術性的解釋問題。由於此一議題可以說是涵蓋刑法總則全部的基本理論問題,所以我們選為本學期討論的題目。

1. 對於貪污的社會與歷史觀察
2. 貪污治罪條例的保護法益(§1)
3. 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概念(§2)
4. 境外行賄罪(§11-2)立法理由
5. 重大貪污犯罪(§4,§5)之「重大」概念理由
6. 「職務上之行為」、「職務上之機會」(§5-1-3,§5-1-2)的認定
7. 「違背法令」(§6-1-5)的認定
8. 「獲得利益」(§6-1-4,§6-1-5)的認定
9. 「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」概念及理由(§6-1-5)
10. 包庇(§13,§14)行為人的共犯關係
11. 貪污犯罪主體(共犯)問題(§2,§3)
12. 贓物(§15)定義及洗錢防制法關係
13. 貪污治罪條例與刑法瀆職罪章的關係
 
課程要求
成績評量
(口頭及書面)報告占百分之八十,上課及參與討論狀況作為其餘二十分內加分之依據。
備註:計入刑事法學組、公法學組及基礎法學組學分。 
預期每週課後學習時數
 
Office Hours
 
指定閱讀
 
參考書目
 
評量方式
(僅供參考)
   
課程進度
週次
日期
單元主題